
亚太警务报道 泰柬边境讯 记者 徐子沫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私接高压线偷电挖矿案件,两名男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用于比特币挖矿,被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张某获刑10年,另一被告人赵某获刑4年10个月,二人同时被判处罚金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涉案矿机及相关设备已被依法没收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私接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某采油厂的油田高压线,在其租赁的屠宰场厂房内废弃猪圈内,架设矿机从事比特币挖矿活动。为扩大挖矿规模,张某先后购入24台矿机,后联系被告人赵某入伙,共同运营矿机挖矿,二人共计运行比特币矿机36台。
庭审中查明,张某与赵某在分工上各有侧重:张某负责联系购买矿机、私接高压电力、提供矿机运行场地、外出维修矿机及出售挖取的比特币等核心工作;赵某则在明知张某私接油田电力盗窃电能的情况下,出资购买12台矿机加入,负责日常检查36台矿机的运行情况及现场开关维护。
经专业核算,张某自2024年9月起至被抓获时,累计盗窃电力565375.2千瓦时,价值人民币438580.52元(约43.86万元);赵某自2024年12月12日入伙后,累计盗窃电力468060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63750.78元(约36.38万元)。2025年8月1日,两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1]。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赵某系从犯,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同时,责令张某退赔电力相关损失438580.52元,赵某对其中363750.78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本案中扣押的比特币矿机、手机、交换机、变压器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电力作为一种无形能源,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为“公私财物”,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张某盗窃电力价值超43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因此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此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我国打击偷电挖矿、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公共财产权益的坚定决心,也警示广大群众,比特币挖矿本身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切勿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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